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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等方案的通知


  (一)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二)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由定点的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实行垫付制补偿,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以月为单位按规定到镇乡办事处合医办申请回补资金,镇乡办事处合医办以月为单位将乡村两级定点机构的门诊统筹补偿资料报市合管中心审核拨付。

  (三)参合农民在年度内到定点的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看普通门诊时,门诊医药费用在30元(含30元)范围内的,自己不支付费用,由定点的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直接垫付补偿;若门诊费用累计超过30元时,超过部分在定点的村卫生室按50%比例补偿,单次补偿封顶为5元;在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次补偿封顶为8元。一年内每户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封顶累计不得超过家庭参合人员数×37.5元(如:5人参合,该户年度门诊统筹资金封顶线为5×37.5=187.5元)。

  五、慢性病种和重大疾病的门诊统筹补偿

  (一)慢性病种和重大疾病的确认:由参合患者到市合管中心服务大厅登记申请,再到指定的市级及以上医院进行慢性病种或重大疾病鉴定后,鉴定医院开据鉴定证明并附相关阳性指征的辅查报告单,患者持指定医院的鉴定证明到市合管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核发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证。

  (二)慢性病、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在新农合网络管理平台上结报,每季度到合管中心结报一次。结报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慢性病、重大疾病患者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慢性病资金划拨申报表,乡级定点医院须经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初审。慢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一按50%的比例执行报销,一年内报销封顶线为:慢性病1500元,重大疾病3000元(门诊封顶线与住院封顶线两项相加不能超过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全年的封顶线)。

  可列为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慢性病种包括: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可列为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重大疾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六、补偿办法及程序

  (一)参合患者在本镇乡或本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予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认真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合医证、经患者本人签字确认。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必须按地区合医办的要求建立新农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

  (二)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门诊复式处方、审核联上报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审核,镇乡合医办按照审核制度认真审核,并将各村每位参合人员的门诊补偿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以村为单位建立村级台帐,遵循“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本镇乡办事处的门诊统筹补偿资金不透支。镇乡办事处合医办每月10日前将各村的台帐,补偿情况汇总上报市合管中心复审,通过复审后,市合管中心将按审核金额拨付到各镇乡办事处合医办,款到后镇乡办事处合医办须在一周内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七、不属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镇(乡)村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乡(村)两级规定使用的药品之外的费用;

  (二)《贵州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用和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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