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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

  三、参保对象

  (一)市辖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买断工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二)市辖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但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能再参加居民医保。

  (三)村改社区的失地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但只能选择参加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

  (四)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到市合管中心直接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手续。

  四、参保目标

  居民医疗保险以重点一次筹资与平时滚动筹资相结合,重点筹资时间在每年的9月至12月。平时滚动筹资可到市合管中心服务大厅居民医保筹资登记窗口进行办理。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清次年的参保金,统筹时间为一年。确保2011年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

  五、基金筹集

  由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构成。

  (一)筹资标准

  1、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2、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20元;

  3、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80元;

  4、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筹资标准为180元,由政府全额补助。

  5、大学生筹资标准按中小学生筹资标准执行。

  (二)政府补助

  国家调整补助标准后的各级财政补助(配套)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下达的规定执行。

  六、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

  1、城镇居民、大学生以家庭(个人)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一人一证管理,镇乡办事处及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收取参保金,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基础信息录入上报。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教育、民政、残联等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参保居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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