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向受理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委托申请表》和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2、受理机构预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袋数进行核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资料收讫单》(附件二)。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袋转送相关管理部门,由收件人在《竣工验收联合服务资料收送记录》(附件三)“验收资料”栏上签收留证。
3、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同意受理告知书》(附件四)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补正材料意见书》(附件五),并在《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资料收送记录》对应栏上签字留证。
4、受理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决定书》(附件六)或者《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补正材料意见书》;对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建设单位直接送交相关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受理机构反馈《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同意受理告知书》。收齐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受理告知书》后,受理机构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三)验收阶段(13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决定书》后,将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管理部门,通知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收件人在《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资料收送记录》“受理决定”栏上签收留证,正式启动验收阶段时限。竣工验收具体由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以组织会审。
2、相关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七)反馈受理机构,并在《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资料收送记录》“验收意见”栏上签字留证。
3、对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四)回复阶段(2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附件八)。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但相关管理部门仍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机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3、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仍应当向受理机构反馈《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附送《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4、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对整改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相关证照,并将《竣工验收意见书》重新抄送受理机构。
5、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流程在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推行网上流转办理。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委托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资料收讫单
3、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资料收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