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文件精神,为与全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保持一致,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11号)基础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内容
本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内容除普发农村居民房地产权证书外,还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
二、工作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登记实行零收费,原石柱府办发〔2010〕11号规定收取的测绘费不再收取,对在试点时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要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审核确认后的成果资料为基础进行。
(三)有流转需要的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在2010年年底完成。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在2011年6月底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任务考核。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已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目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乡镇,将采取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并以约谈、问责等措施予以督促。
(二)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进度报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县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到各乡镇检查指导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本次确权发证的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及相应的工作经费统一由县财政划转到各乡镇政府支付。
(四)严格纪律要求。一是对本次新办登记或查验的权证,要及时建立登记薄,相应的登记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不得丢失和损毁。二是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向权利人发放房地产权证。三是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