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3、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4、研究审议需要向地区行署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参加人员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镇乡办事处镇(乡)长(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工作程序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意见向各位副市长征求会议议题。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征集到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镇乡办事处报送会议材料。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对上会研究议题应认真研究,准备书面报告材料(包括议题的依据、现状和建议三个部分),填写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经主报单位、涉及单位、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将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一并报市长审定。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市长同意,不得增加或改变与会人员。
  4、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20分钟候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一天将会议材料送与会人员。
  5、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报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原则上,涉及经费的事项必须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涉及人事问题必须与人事、编制部门协商一致。
  6、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7、会议纪要初稿原则上应在会后1天内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8、除审议政府规章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会议外,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如需报道,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