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到的公文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文件,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文件,函件、领导批示件,市人民政府领导讲话、工作报告、情况汇报、信息简报等。
一、发文办理
(一)拟稿
1、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意见,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外发的公文,按办公室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拟稿,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有关科室核稿。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写市人民政府发文处理笺,填写文件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范围、主办单位名称和拟稿人姓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拟稿,主办单位、会办单位负责人应分别签署意见和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拟稿正文应打印清样。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须填写《公文制发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发文的原因,并报送电子文本,经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按规定报请领导签批。
(二)核稿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核稿人。各部门的代拟稿由相关秘书初核后,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核稿。
(三)签批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报市长签发。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向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3、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