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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特岗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九条 对三年期满、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我市任教的“特岗教师”,由我市负责落实教师岗位,办理正式教师聘用手续,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我市财政统发范围,其工龄和教龄自签订“特岗教师”聘任合同后起薪之月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对其办理户口迁移、咨询就业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十条 “特岗教师”纳入所在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统一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与我市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特岗教师”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我市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我市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特岗教师”在聘期内按规定纳入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我市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招收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第五章 档案和户籍管理

  第十四条 2007年、2008年、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2010年6月底前将档案迁入我市;2010年以后招聘的“特岗教师”,其档案必须在招聘为“特岗教师”工作后半年内迁入到我市。“特岗教师”三年聘期满后需留任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本人档案交到市教育局,户口迁入工作所在地镇乡办派出所。到期不迁入档案的,我市有权予以解聘;聘期满未迁入户籍的,我市有权不接转聘用为正式教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对有不良行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特岗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市教育局根据合同协议与其解除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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